上传时间:
1970-01-18
上传自:
网页
简介:
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,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,请您遵守以下规定: 1,户外广告、以及非广告的招牌、电子显示牌、灯箱、实物造型等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; 2,未经批准,不得在城市道路、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等处设置临时标语、彩旗、气球等宣传物品; 3,禁止在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外墙、城市各种功能设置等张贴、涂写广告; 4,禁止侵占、破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; 5,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所管理,不得影响市容、污染周围环境; 6,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。 违反以上规定的,根据《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。(20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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